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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发布时间:2015-02-03   阅读:1066次

  8月14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庞晓军、汪保全、赵金广、许小兵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 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庞晓军支付4500元从被告人汪保全处收购病死猪42头,总重2800斤,租用时彦钊的车牌号码为豫RB30XX面包车向镇平县杨营乡魏营村黑屠宰加工点运输过程中,在南阳市区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派出所查获。经河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该批病死猪抽样样品的猪圆环病毒病源及猪伪狂犬病源检测呈阳性;2013年3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许小兵在方城县杨集乡官庄村大十里铺庄北边装完一车病死猪准备向镇平县杨营镇魏营村庞晓军开办的黑屠宰加工点销售时,被方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查获,车上所装有病死猪47头,总重2480斤,该批病死猪大部分系许小兵从被告人赵金广处购买。经河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该批病死猪抽样样品中猪圆环病毒病源检测呈阳性。另查明,许小兵曾分三次向庞晓军销售约9000斤病死猪。  

 被告人庞晓军在收购病死猪之后在其黑屠宰加工点进行剥皮、剔骨处理后将加工成的“精肉”以每斤3.5元的价格向外销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晓军、汪保全、赵金广、许小兵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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