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武汉普法律师网 官方网站! 咨询服务热线:13720109001
Logo
经典案例
联系方式
电话:13720109001
手机:13720109001 胡律师
E-MAIL:874131212@qq.com
网址:http://www.whpfls.com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山河大厦40楼
案例详情 Home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经典案例 >> 行政诉讼 >> 案例详情

[刑事辩护]贩卖毒品罪

发布时间:2015-02-03   阅读:1311次

  费某因长期嚼槟榔而导致身患口腔癌,为减轻身体疼痛吸食毒品,不堪高额毒资的重负,他走向了以贩养吸的道路,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近日,某某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费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费某出生在湖南岳阳,那里的人喜欢嚼槟榔,他也自然地把嚼槟榔当做一种日常习惯,一直嚼了十多年。然而,2010年3月的一天,他的命运彻底改变了,费某因口腔疼痛去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为口腔癌,而罪魁祸首居然是“槟榔”。高额的医药费让费某不堪重负,身体的疼痛更让他难以忍受。后来,费某听说吸毒可以止痛,便开始吸食毒品,可毒品并不好“惹”,家中微薄的积蓄早已用尽,巨额的吸毒费用让他陷入了绝境。

    邪念往往就在绝境中产生。为筹毒资,费某走向了以贩养吸的道路。2010年3月25日,费某第一次出售了价值90元的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陈某吸食。尝到了甜头,胆子也越来越大,在此后的几个月内,费某连续6次向吸毒人员出售少量海洛因。俗话说“没有不透风的墙”,费某的犯罪行为终于被公安机关查获,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7日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费某为止痛而吸食毒品,为筹集赌资而以贩养吸,多次向人贩卖少量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贩卖毒品罪。但被告人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一篇: [刑事辩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下一篇: [刑事辩护]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武汉普法律师网(胡文彬) 版权所有     关键词:中国律师| 武汉律师| 武汉知名律师| 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鄂ICP备17002862号
电话:13720109001   手机:13720109001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山河大厦40楼 技术支持:网站建设
武汉债权债务律师武汉合同律师武汉房地产律师武汉法律顾问武汉法律咨询武汉离婚律师
收缩
  • QQ咨询

  • 武汉普法律师网
  • 武汉普法律师网
  • 武汉普法律师网
  • 电话咨询

  • 13720109001

露玫鹿芦脥酶掳虏卤赂 42010202001421潞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