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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危险驾驶罪

发布时间:2015-02-03   阅读:1310次

近日,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对一起醉酒驾驶案的两名醉酒司机判处了刑罚。

  5月16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路上,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某KTV停车场驶上东镇路一段后车辆熄火停在道路上,两车相遇后发生了刮碰。事故发生后,二被告人分别打电话叫来其朋友,被告人陈某某的朋友过来后,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殴打,并要求赔偿,被告人王某某气愤之下便主动报警,并如实交代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经鉴定,送检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分别为224.46mg/100ml和150.15mg/100ml,案发时均属于醉酒驾驶。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该案二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南靖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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